哈萨克斯坦仍保留面向本国公民的代孕法律框架,但已经不再是外国委托方可以启动新项目的目的地。第350-VIII号法律修订《婚姻(婚姻关系)与家庭法典》,自2026年7月26日起,只有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才能成为代孕服务委托方。
第350-VIII号法律在第54条增加第1-1款:代孕服务的委托方只能是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同时修改相关定义和第57条义务,使委托方资格与哈萨克斯坦国籍明确绑定。
| 项目 | 现行核查结论 |
|---|---|
| 委托方 | 双方须为哈萨克斯坦公民并处于登记婚姻关系。外国夫妻、外国单身人士及国籍条件不完整的组合不能依据现行条文启动新的代孕委托。 |
| 代孕女性 | 仍应按照现行法和医疗规范完成健康、生育史、知情同意及必要的配偶同意核查。 |
| 诊所与公证 | 必须核对实际法律主体、医疗资质、公证合同、病历保存和紧急转诊安排。 |
| 独立意见 | 委托方、代孕女性应分别获得独立法律与医学咨询;跨境家庭还需核对母国亲权、国籍和旅行证件。 |
新法没有为代孕项目设置一条能够解决所有历史合同的专门过渡规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可能相关,但公证、诊所合同、胚胎移植、妊娠照护、出生登记和旅行证件发生在不同时间。仅凭旧合同签署日期,不能保证后续每一步一定能够继续。
| 材料 | 用途 |
|---|---|
| 合同与付款时间线 | 确认新法生效前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和退款条件。 |
| 诊所与胚胎记录 | 确认取卵、胚胎形成和移植分别发生在何时。 |
| 代孕女性同意与医疗计划 | 保障医疗连续性、知情同意和身体自主权。 |
| 出生与母国文件预案 | 亲权、国籍和旅行证件必须分别判断。 |
新法生效前,哈萨克斯坦已有公证合同、辅助生殖医疗协议和亲权登记框架,并曾被跨境项目使用。旧文章中“外国已婚夫妻可以办理”的说法只反映当时规则,不能继续作为当前资格判断。
申请过渡项目法律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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